时间:2008年11月25日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实践教学结束后,各职能部门、院(系)实践教学工作总结,负责收集、整理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
第十条 各院(系)要积极进行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创新,学院积极推广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是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辅助。通过实验,使学生对理论课程中的知识点加深理解。提高学生观察实验现象的本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实训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尤其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要求有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等教学文件,并且必须在这些文件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实践计划(包括目的、任务)、质量考核标准、学生安全保障措施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力求实效。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教学活动要求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专科学生全界安排2次,本科学生全界安排3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每人必须交一份社会实践报告,依据此报告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社会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各院(系)要按教学计划规定,规范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管理,确保实习教学达到教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实习时间,完成各实习教学环节。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巩固学生本门课程所学的知识;对学生进行设计技能、查阅资料、计算、绘图及编写说明书的初步训练;为毕业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各教学环节,否则不能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