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科创技竞〔201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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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学生技能训练,提升学校实践教学水平,激发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积极性,根据“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专指由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主办,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各类非营利性质,旨在提高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专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专项技能竞赛,且须以js333金沙线路检测登录入口为参赛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管理和奖励。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未经过学校立项,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达到吸引全体师生积极参加竞赛的目的,学校应在教学运行、教学控制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五条 学校将技能竞赛分为A、B、C三个类别,重点支持参加A类技能竞赛项目;适度支持参加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并长期举办的B类技能竞赛;要求积极参与C类技能竞赛,详见《js333金沙线路检测登录入口学生技能竞赛目录一览表》(附件1),竞赛目录两年更新一次。
第六条参加竞赛目录以外的项目,需由竞赛承办部门另行申请,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认定竞赛级别及奖励系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技能竞赛的领导、审批、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技能竞赛管理科,教务处分管学生技能竞赛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科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有关技能竞赛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学校技能竞赛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报批后组织执行;
(三)负责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组织协调工作和总结表彰;
(四)对各承办单位和各专项小组进行考核;
(五)负责全校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竞赛承办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竞赛,并做好竞赛后备人才的培养与管理;
(二)负责承办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三)制定竞赛方案和训练执行计划,组织竞赛日常训练;
(四)做好竞赛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交工作。
(五)组织宣传竞赛师生的优秀事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参加区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工作流程:
(一)竞赛管理科将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文件转发承办部门;
(二)承办部门接到正式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含参赛项目、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一般为1-2人,第一指导教师为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4)、专项小组申报表(见附件5)一并报竞赛管理科,凡连续两年参加B类竞赛未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三年原则上不予立项。
(三)竞赛管理科将承办单位的项目立项申请表和专项小组申报表,呈学校相关领导批准;
(四)参赛项目和专项小组批准后,指导教师制定详细指导计划,经审批后应严格执行,确需变动的须由教务处备案,如有较大变动的须提交主管校长审批。指导教师应有序开展集训指导工作,并做好指导记录;
(五)承办部门承担教师集训指导工作的组织监督职责,教务处依据指导计划不定时抽查,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六)承办部门组织教师领队参赛,负责竞赛期间学生安全、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七)承办部门上报竞赛结果,经竞赛管理科审核后拟定表彰决定并组织宣传;
(八)承办部门上报竞赛总结材料(包含竞赛取得的成绩、经验、不足、改进措施、借鉴经验等)、相关竞赛图片、获奖证书、影视等资料,经竞赛管理科审定后送学校存档。
第十一条 校级技能竞赛工作流程:
(一)承办部门每年九月中旬上报竞赛方案和工作计划(原则上各项目获奖名额数不能超过参赛总队数的30%),提交项目立项表(见附件4);
(二)承办部门按审批后的竞赛方案、工作计划和立项项目组织宣传、报名等工作;
(三)竞赛管理科统一竞赛开闭幕时间(原则在每年10-12月间),并组织开闭幕式;
(四)承办部门按工作计划组织竞赛,竞赛管理科组织服务与检查;
(五)承办部门上报竞赛结果,竞赛管理科统一报批,并组织表彰;
(六)承办部门组织竞赛作品展示,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七)承办部门上报竞赛总结材料(包含竞赛取得的成绩、经验、不足、改进措施、竞争对手的借鉴经验等)、相关竞赛图片、获奖证书、影视等资料,经教务处审定后送学校存档。
第五章 训练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竞赛训练师资队伍建设。承办部门应按照“内培外引”的建设原则,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训练指导经验的师资队伍。根据需要适当聘请校外竞赛训练专家和企业技能能手参与专项训练指导。
第十三条 加强竞赛软、硬件建设。承办部门应结合学校实践教学条件加强竞赛软件和硬件环境建设,以满足竞赛需要,达到以赛促建的目的。
第十四条 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针对项目竞赛大纲,制定切实可行(包括训练内容、时间、场地、进程、器材、指导教师等)的训练计划。
第十五条 选拔选手,强化训练。承办部门应建立专项小组,精心选拔选手,加强训练管理,提高集训效果。
第十六条 专项长期训练小组的组建和管理。
(一)根据需要,各二级院、系、部可针对A类项目组建竞赛专项长期训练小组1-2个,每组设指导教师1-2名,立项审批后长期组队训练。
(二)专项长期训练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以淘汰筛选等多种方式精心选拔队员;定期举行阶段性的测试,及时了解训练动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考勤和训练日志。教研室应定期召开训研活动,发挥团队作用,及时改进训练方法和内容,增强训练效果。
第十七条 推行专业课程教学与技能竞赛相融合。凡参加省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得相关奖励的学生,均可根据《js333金沙线路检测登录入口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重科创教〔2016〕118号)文件精神申请免考与竞赛项目相关的课程,并获得学分互认。
第六章 经费保障及工作量计算
第十八条 竞赛经费主要包括竞赛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费、报名费、评选费、差旅费等。
(一)竞赛中需要购买的耗材和固定资产等,由承办部门提出预算,报学校审批后由相关部门落实,并纳入相关实验实训室资产管理。
(二)参赛期间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宿标准为:市内170元/间/天以内,市外220元/间/天以内,属指定住宿超标的,住宿费凭票如实报销(应附承办方文件或证明材料为报销凭证);生活补贴标准:市内70元/人/天,市外100元/人/天;交通方式原则上是汽车和火车,根据需要确需乘坐飞机时,必须提前经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差旅费不计入承办单位参赛成本,但超过以上标准的差旅费由承办部门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三)报名费、评选费等向大赛组委会上交的费用,凭大赛组委会开具的正式发票报销(无正式发票学校不予报销)。
(四)竞赛相关费用的报销手续由各二级院系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训练工作量计算。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全力参与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凡按规定组建专项长期训练小组,按计划实施训练并完成所有训练内容,集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可根据参赛规格、项目、难度和获奖等情况计算工作量。
(一)专项集训小组工作量计算
原则上指导国家级竞赛不超过50学时、省市级不超过40学时,区县级不超过20学时,以项目立项为计算单元。
(二)专项长期训练小组工作量计算
专项长期训练小组的指导教师按每周4学时计算工作量,计算时间段从组队开始至参赛报名结束。参赛报名后转入集训阶段,该阶段工作量计算与专项集训小组工作量计算方式相同。
(三)计算方式
专项集训小组(专项长期训练小组)工作量=实际申报课时×考核系数;考核系数见《js333金沙线路检测登录入口竞赛专项小组考核细则》(附件2)。
为保证集训质量,A类国家级竞赛集训期间,有条件的主要指导教师可申请停课1-2周开展集训工作。
(三)指导教师工作量由承办部门申报,竞赛管理科审核、报学校审批后计发。
第二十条 学校承办区级及以上级别的技能大赛,参与组织的工作人员、评委、赛题制作等人员的报酬,按照主办方的有关文件执行或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按照竞赛工作考核细则对各承办单位(见附件3)及专项小组的训练和竞赛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见附件2),每学年度评出优秀承办部门1-2名,分别给予1500、1000元的奖励,并在当年度部门评优总分中分别加10分、7分。对全年不组队参赛的承办部门在当年度部门评优总分中扣10分;对不组队参加A类技能竞赛项目的承办部门在当年度部门评优总分中扣7分;对技能竞赛管理不作为的承办部门由竞赛办公室上报竞赛领导小组,视其考核结果在当年部门评优总分中扣10-20分。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结果奖励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奖励标准
(1)A类:
获奖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70000元 | 50000元 | 30000元 | 10000元 |
省市级 | 30000元 | 15000元 | 5000元 | 1000元 |
(2)B类
获奖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000元 | 30000元 | 15000元 | 3000元 |
省市级 | 20000元 | 10000元 | 3000元 | 800元 |
(3)C类:
获奖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区县级 | 1000元 | 600元 | 300元 | 200元 |
校级 |
| 300元 | 200元 | 100元 |
(二)计算方法:
(1)团体奖金=奖励标准×奖励系数;
(2)个人奖金=奖励标准×奖励系数×0.4;
(3)同一项目的同一奖项有多组获奖,奖金从第2组开始乘以系数0.5。
(4)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高于200元而个位不为整数,则在十位加1取整计算。
竞赛目录、奖励系数、团体奖励金额见《js333金沙线路检测登录入口学生技能竞赛目录一览表》(附件1)。
(5)若竞赛主办部门有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参赛团队,不重复计奖。
(6)若获得国际类奖励,奖励标准由竞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认定与分配原则:
(一)设置金、银、铜奖或冠、亚、季军奖项的竞赛,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
(二)同一竞赛多赛段获奖的认定方法:同一作品或成绩,以获最高级别奖项为准,不重复设奖;分别举行比赛的则分别设奖。
(三)竞赛奖励原则上25%奖励获奖学生,55%奖励指导教师,20%作为承办部门组织奖。由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制定个人奖励分配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四)奖励依据以主办单位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学校其他相关文件执行。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原有的与技能竞赛管理奖励有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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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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