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9月21日
渝教办学函〔2012〕6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启用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
(确认)表(2012年修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自2005年使用以来(以下简称:2005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对于规范转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生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管理工作总体上规范、有序、可控,但也存在少数学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程序不规范、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转学管理,我委对2005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以下简称:2012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现予下发,同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高校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2年版与2005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的不同之处是:明确和增加了高校学籍主管和处长审核签字程序及要求,增加了学生“生源地”和学生学籍注册信息页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转学材料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等要求。
二、2012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对已使用2005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尚未办结的,可继续使用至本学期结束,但应按2012年版转学申请确认表的要求增加相关内容。未使用2005年版的,不得再启用该表。跨省转入我市的,可使用市外的转学申请(确认)表,但应按我市2012年版的要求增加相关内容。
三、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及2012年3月2日全市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本校转学、转专业相关文件,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委备案。从2012年6月1日起,凡转学、转专业管理制度未报送我委备案的,暂停受理其转学、转专业相关事宜。
附件:1.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
2.教育部和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相关规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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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2年修定)
重庆市高校学籍字[ ] 号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入学 时间 |
| 生源地 |
| ||
转出 学校 |
| 专业 |
| 转出 年级 |
| 学历层次 录取批次 |
| ||||
转入 学校 |
| 专业 |
| 转入 年级 |
| 学历层次 录取批次 |
| ||||
转 学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学籍主管:
处长:
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学籍主管:
处长:
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转出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此表为办理转学手续的主件,同时应附:加盖学校主管学籍部门鲜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平台的学籍注册信息页、学习成绩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和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印章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一并报送。 2.本表及附件市内一式四份,市外一式五份,分别装订成套,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套)。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重庆市教委办理时间:每学期末至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4.此表及相关材料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报送。 |
附件2:
教育部和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
转学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学、转专业涉及到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涉及到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等问题。各高校要严肃管理纪律,狠抓落实,对国家和我市明确规定的相关政策,必须严格执行。为便于大家掌握好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国家和我市普通高校转学、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再次汇总和明确如下:
一、转学、转专业应在新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学转专业学生到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借读”;
二、转学、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三、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不能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能转学、转专业;
五、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类或师范方向专业(免费师范生的管理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文科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办的本科专业不能转学、转专业到本科院校的本部;
九、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不能转学、转专业;
十、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转学、转专业;无学籍的,严禁转学、转专业;
十一、转学申请理由和依据必须充足、合规、合理;
十二、严禁利用转学、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经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