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09月01日
为了规范和强化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下课铃声信号以学校下发的作息时间表为准。因铃声信号而造成教学事故的,对责任人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任课教师上下课以统一的铃声信号为准(停电等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二条 教室、实验室等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开门,否则由此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三条 各级排课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排好课程,致使教学运行不正常的;因排课失误,造成课务冲突的;课务异动不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或报批手续不及时的,对以上责任人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四条 因课务异动没有按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到指定地点上课,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运行检查应健全组织、落实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在学生正式行课一周内未将教检、考勤组及值班人员名单报教务处的,对教务科、学生科分别给以5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抽查发现教检、考勤及课间楼栋安全人员未到岗,每次对责任人给以2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履行教检职责,按时报送教检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一)各二级学院教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进行教学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否则一经查实,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二)各二级学院教检员,每天应在下班前半小时将当天的教检报告送师资办(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并保证质量。凡不按时报送的,每次给以5元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要重视《教学日志》的填写和检查,提高填写质量,使教学日志真正起到“桥梁”作用。
(一)辅导员应每天检查班级教学日志并签名,任何人不得代签,否则每次给以10元的经济处罚。
(二)任课教师应在上完课后检查班级教学日志并签名,任何人不得代签,否则每次给以10元的经济处罚。
(三)二级学院教务科每周不按时将教学日志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教务处或检查人员对检查不负责任的,每次给以20元的经济处罚。
(四)二级学院教务科应加强对教学日志填写人员的培训,提高填写质量。对责任心不强的填写人员或不按时交教学日志的班级,教务科有权给以处罚。
(五)丢失教学日志的,对班级给以20元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科应完善学生考勤制度,健全考勤组织和各种表册,坚持认真严格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规定时间如实上报(纸质或电子文档)。
(一)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班级人数及辅导员统计表》,否则对学生科给以50元的经济处罚。
(二)学生科学生考勤员应于次日上午10:00前,将前一日学生出勤情况报教务处,否则一次给以10元的经济处罚(非人为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学生科学生出勤录入员应于次日上午10:00前,将前一日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校学生考勤系统,否则一次给以10元的经济处罚(非人为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辅导员应坚持每天对点名册进行检查并做好记载,教务处不定期抽查班级纸质《学生点名册》填写情况,未如实填写的,对辅导员给以10元/次的经济处罚;点名册丢失的,对班级给以2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教检、考勤、课时统计员开会不准时的,给以10元的经济处罚。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